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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人乱倒电解残渣被判18个月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2:30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 昨天,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对上海市首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人肖苍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记者了解到,被告人肖苍旺为牟取非法利益,假冒上海巨浪工贸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持伪造的上海巨浪工贸有限公司处理危险废料的各类证照,与上海富诺林精细化工有
限公司签订电解残渣处理协议,非法处理含有造成环境污染有害物质的电解残渣。

  据悉,2006年3月至5月,被告人肖苍旺分两次租用汽车从上海富诺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装运电解残渣计29余吨至嘉定区江桥镇建华村一建筑工地附近随意倾倒,非法获利36000余元。2006年6月8日,被告人肖苍旺租用汽车再次从该公司装运52桶计10余吨电解残渣,随意倾倒在嘉定区江桥镇封浜星火村140号一未完工的道路终端地面。倾倒处的土壤、水质经环境部门采样测试被严重破坏。经价格认证部门鉴定,肖苍旺的行为引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已造成残渣处理费、土壤修复费、运输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计33万余元。

  《新闻午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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