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可享养老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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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2:35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昨日,市政府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为清洁工、打字员、驾驶员等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解决养老后顾之忧。 10月1日起,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为与本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非编制内临时人员,统一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市级单位在市级养老保险经办(登记)机构办理,区县(自治县、市)
已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以个人身份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非在编人员,由单位统一到社保登记机构办理养老险转移接续手续。 非在编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险后,其险费缴纳、个人账户建立、养老金计发和调整等,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险规定执行。个人缴费部分由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承担。 非在编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险后,从原当地政府规定的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险时间起补缴保险费:原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者在1993年3月1日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1993年3月1日起补缴;原万县、涪陵、黔江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者在1992年4月1日前与其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1992年4月1日起补缴。在上述规定时间后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 单位补缴比例按20%执行,个人补缴比例按同期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执行。缴费工资基数按同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险规定的应缴费工资基数确定。 中央及外省(区、市)机关事业单位驻渝机构、驻渝部队非在编人员参加基本养老险参照该通知执行。 此前规定,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既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又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截至去年12月底,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使用非在编人员9万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7.3万人,参保的多是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 (记者 李伟)网络编辑:甘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