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说法 专家答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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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3:30 每日新报 | |||||||||
本报与天津市律协联合推出 88164848 发送短信至
Email:xbflzjt@sohu.com 今日答疑专家: 庞世耀 律师 133××××4545发来短信咨询:我是某大学的四年级学生,这一学期的一门任意选修课的最后考查(闭卷答题)时,由于当时一念之差夹带了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结果学校不听我申辩就给我了留校察看的处分。此前我一直学习都挺好的,还得过两年的奖学金。按照我们学校的规定,如果有记大过以上的处分,毕业时不授予学位。我该怎么办? 法律专家团成员、长丰律师事务所庞世耀律师答复:既然犯了错,就应当受到相应的处分。但是,作为行使行政权力的学校来说,其对学生的处分在程序和实体的依据上,必须按照国家教委颁布的高校学生管理和奖惩的相关规定办理。比如,在处罚前必须给学生一个申辩的机会,处罚后应当告知学生有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天津教委)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最终处罚应当结合学生的综合表现和错误的严重程度等具体情节合理确定等。也就是说,并不是学生犯了错,就要一棍子打死。 具体到你的情况,作弊固然该罚,但我觉得学校的处分可能有点过重,因为一次任意选修课的作弊,而剥夺了经四年学习应得的学位,从而影响学生一生的发展,有违处罚的本意。我建议你快向学校进一步申明理由,如果仍无法改变,可向天津高教委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请注意,行政诉讼的时效期限为三个月,千万不要过了期限。新报记者 张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