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用地扩张 加大耕地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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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4:32 浙江日报 |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提高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并对相关政策作出重大调整。从中不难看出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着力点,那就是进一步遏制用地扩张、加大耕地保护。 从经济上抑制扩张冲动
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倍。财政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20日对记者说,提高征收标准将带动征地成本增加,有效切断新增建设用地扩张的经济动因,从而直接抑制用地扩张冲动。 国土资源部统计显示,从2005年的实际收缴情况看,中央和地方实际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到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出让纯收益的三分之一。 根据新出台的通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仅面向那些依法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还面向那些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不仅要对依法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负责,还要对当地实际新增的建设用地负责。 征地标准提高一倍后,为避免部分地方不能足额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问题出现,从2007年1月1日起,地方分成部分一律全额纳入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库。财政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指出,这一变化意味着今后这方面的资金管理将更加规范。 为耕地保护注入新动力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潘明才表示,标准提高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增加的收入仍然全部用于土地,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注入新的动力,实现耕地保护的目标。 根据通知,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主要参照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向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 据悉,今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监督检查制度,充分运用航空、遥感等技术方法和手段,核实当年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和耕地面积,强化使用费征收管理与监督。 此外,今后对于未依法办理农用地审批、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以租代征”和未批先用等违法批地、用地行为占用土地的,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以及擅自减免、缓缴、截留、挤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按日加收滞纳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原则上不会过多增加用地成本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一倍,是否会过多地增加用地成本,甚至拉动地价上涨呢? 从2005年的实际收缴情况看,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出让纯收益为763亿元,而中央和地方实际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只有214.5亿元。即使缴纳标准提高1倍,按2005年的数据估算,中央和地方实际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也才达到429亿元,仍低于763亿元。 潘明才认为,这仍留有余地,而没有达到各地实际的新增建设用地出让纯收益水平。换句话说,就是不会过多增加用地成本 那么,上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对地价的影响会有多大呢? 当前,我国地价主要由取得成本、开发成本、政府收益三部分构成,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只是政府收益中的一部分。据国土资源部测算,即使全面提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标准,工业实际用地出让价格也只是恢复到基准地价水平,而房地产用地出让价格将基本持平。 因此,这次上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对地价影响甚微。从上海、南京、苏州等19个城市组织开展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看,相关政策调整后,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提高,地方政府获取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在地价中的比重将有所下降,地价的变动幅度是可以承受的。 新华社记者 张晓松 韩洁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0日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