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公益打假 不倡导牟利打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5:30 每日新报 | |||||||||
细节·市消协 鼓励公益打假 不倡导牟利打假 “对于所有为了多数消费者利益而进行的公益性打假,我们都是鼓励的。而如果是为了自己牟取利益的打假行为,我们则不会倡导。”昨天,市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说出了
消协人员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指出,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也就是说,林枫作为一名公民,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是无可厚非的。 但应该指出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从林枫的行为来看,如果他明明知道所购买的是假冒伪劣商品,购买这些商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那么其消费行为就不能得到保护。 每一位到消协投诉的人,消协都是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接待。即使自称是“职业打假人”的林枫携带相关票据和证明到消协投诉,他们也会一视同仁地接待,受理、调查、调解。只有在商家提供出有力证据,证明投诉人是恶意投诉时,他们才会酌情处理。 此外,消协人员分析林枫的行为还指出,根据《消法》的规定,只有消费者和销售者或者提供服务者进行了消费行为,他们才会形成消费关系,受《消法》的保护。也就是说,只有林枫购买到“问题商品”,才可能根据《消法》中的规定,享受赔偿的权利。如果林枫只是发现了“问题产品”,本身并没有进行购买,那么林枫是没有权利向厂家和超市进行索赔的,但是可以向执法部门举报。举报过程中或举报之后不能向当事单位或个人索要任何财物,如果产生了经济关系,其行为就有可能和敲诈挂钩,具体情况要司法部门酌情认定。 可以肯定地说,为了牟取个人利益来打假的行为,是消费者协会不倡导的,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新报记者 崔楠 实习生 朱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