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上级法院 原告同意下级法院来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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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6:3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昨日,本报报道了福建法律工作者状告最高法院一案,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探讨。记者昨日了解到,四川一上级法院在案件中成为被告,目前正由下级法院审理。 状告上级法院 下级法院受理
四川某法院修房子,一拆迁户对房屋产权等问题提出意见,后来引发官司。这家拆迁户先状告拆迁公司,后又将这家法院告上法庭。由于涉及的安置房位于某区级法院辖区内,今年上半年,该基层法院受理了此案。据了解,被告法院是该基层法院的上级法院。 有关人士介绍,被告法院请了代理律师,法院送达也是通过律师来完成。目前,由于状告拆迁公司一案没了结,此案暂时中止,被告法院尚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未提出回避问题 据了解,状告上级法院一案向所辖基层法院起诉时,该基层法院并没有因为法院的上下级关系作特殊处理,和普通民事案件一样正常分案,具体负责承办此案的也是一名普通法官。受理后,基层法院未向被告上级法院作过任何汇报或材料反映,被告法院也没为此案打过招呼。案件受理至今,作为原告的拆迁户对管辖、回避等问题也没提出不同意见。 “下级法院审上级法院案件很正常。”相关人士分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级法院审上级法院作为当事人的案件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法院上下级关系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而法律赋予法官独立审判权,上级法院无权干涉。 专家建议引入监督机制 川师大法学院副教授崔巍称,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在于判断是否会影响案件正常审理和公正裁判,比如审判人员和案件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等。从理论上分析,我国法律规定独立审判,法院上下级仅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是公正审理,也无法排除对方当事人就公正性产生怀疑。因此,为了提高法院公信力,避开上下级关系实行异地审理更为妥当。 但异地管辖仍旧无法解决最高法院成为被告的情形,崔巍认为可引发检察机关出庭监督制度来解决。 本报记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