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与缴费年限 钩”得更紧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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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6:3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计发办法使用了累计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等新规定 ■职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由11%调整为8%
■缴费和计发待遇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统一使用上一年度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昨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修订的《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为使参保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进一步体现公平、效率的原则,《新办法》对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对个人账户规模作出了调整,要求具备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按缴费工资8%建个人账户 《新办法》规定,企业职工的月缴费基数在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按企业职工本人的工资确定。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逐年过渡到位,2006年,缴费基数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确定;2007年,缴费基数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确定;2008年起,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全部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形成。个体参保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8%建立和记入个人账户。2005年12月31日以前按原规定(个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的个人账户与2006年1月1日以后按新规定建立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据了解,个人养老账户规模降低对个人养老金的领取没有影响。 新人新制度 老人老办法 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缴费每满一年,月基础养老金按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这次计发办法改革,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他们的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新办法》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的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调节金=70元×计算比例,计算比例从2006年起至2010年每年分别为90%、70%、50%、30%、10%,2011年起不再计发调节金)。 为了确保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新计发办法设立了过渡期,对在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5年过渡期间退休和个体参保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计算确定。 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逐步增加。(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中当年退休的,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在原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分别按10%、30%、50%、70%、90%的比例加发,一次核定后不再重新计算。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中当年退休的,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予以补齐发给。)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新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老人”,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此外,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月数分别比原办法增加了一个月。 将制订配套的实施细则 按照国务院和四川省的相关规定,《新办法》应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出台之前,成都市对今年新退休的参保人员先采用原计发办法按时计发了养老金。《新办法》出台后,将按过渡期政策的规定,重新计算他们的养老金待遇。新办法计算的待遇高于原计发办法的,差额部分按比例予以补齐。原计发办法计算的待遇高于新办法的,仍按原计发办法执行。对今年以来死亡的退休人员,按原规定进行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支付。按《新办法》规定标准,对原标准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与新标准差额部分进行补发。 《新办法》出台后,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将结合实际,制订与《新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 本报记者 姚长寿 舒抒 周前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