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新养老金计发办法将设5年“过渡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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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6:46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11月20日下午,省劳动保障厅举行养老保险政策在线咨询,针对许多网民关心的新养老保险计发办法如何实施,何时实施问题,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表示,即将颁布实施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具体规定。并透露,新制度有5年过渡期,今年7月1日后退休的,都将按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新办法规定,基础养老金
在5年过渡期内,退休时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规定计发数额的,会发给一定比例的高出部分;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完全按照新办法标准计发。在过渡期内,退休时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规定计发数额的,予以补足。(黄红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