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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新养老金计发办法将设5年“过渡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6:46 扬子晚报

  本报讯11月20日下午,省劳动保障厅举行养老保险政策在线咨询,针对许多网民关心的新养老保险计发办法如何实施,何时实施问题,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表示,即将颁布实施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具体规定。并透露,新制度有5年过渡期,今年7月1日后退休的,都将按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新办法规定,基础养老金
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其中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的标准由国务院统一确定,不同年龄退休的,计发月数不同。退休时年龄越小,计发月数越大,反之则越小。如60岁退休的,计发月数为139,55岁退休的,计发月数为170;50岁退休的,计发月数为195。

  在5年过渡期内,退休时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规定计发数额的,会发给一定比例的高出部分;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完全按照新办法标准计发。在过渡期内,退休时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规定计发数额的,予以补足。(黄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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