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不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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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7:20 沈阳网-沈阳晚报 | |||||||||
本报讯(记者丁宁)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省教育厅公布了中小学办学行为“十不准”,重点严控中小学乱收费行为。11月20日,记者从辽宁省教育厅获悉,目前由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已开始对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在年底前结束。 ;从今年起,教育部门已不再审批新的改制学校。按照规定,对已改制学校进行清理
在规范收费方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新体制的地方和学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的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除此之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出台任何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的所有教育教学活动和各种基本办学支出,一律在财政安排给学校的公用经费预算中开支,不允许通过向学生收费来解决;不得向学生收费统一购买教学辅导材料和学具;不得要求统一购买校服、卧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政府购买的方式向学生免费提供;不得将公用经费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项目。此外,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还公布了举报电话:868967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