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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发泄怨气飞脚踢家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7:26 南京晨报

  为离婚,妻子历时两年3上法庭。当拿到离婚调解协议书那一刻,为发泄自己几年来的怨气,妻子一脚踹向家中红木花架……没想到,这一脚却招来前夫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起诉。

  “马拉松”离婚官司了结

  38岁的黎明东 化名 与35岁的妻子郑慧娜 化名 结婚前各自有过一段不幸的婚姻。
1999年12月,两人经人撮合,匆匆再婚。由于是“闪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矛盾重重。2002年3月、9月,妻子郑慧娜先后两次起诉要求与丈夫黎明东离婚,均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驳回郑慧娜诉讼请求后,丈夫黎明东搬出家。郑慧娜曾向法院陈述:共同居住房屋内的装潢及部分财物的购买系其个人出资。

  郑慧娜于2004年3月17日再次起诉要求与黎明东离婚,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并于2004年5月11日签收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共同住房系黎明东婚前财产,彩电、洗衣机、家具等归黎明东所有。

  双方签收民事调解书后,当法院前往他们先前的家现场清点财产时,郑慧娜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狠狠地一脚踹向了一只红木花架,发泄自己的不满和几年来的怨气……

  离婚案件结束后,人去楼空,黎明东看到的是一片狼藉的房间,立即找来有关部门评估财物损失,经评估,其财产损失共计8230元。

  前夫上法庭要追究前妻责任

  2005年1月4日,黎明东以郑慧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控诉。诉称郑慧娜多次故意毁坏其婚前财物,造成物品损失共计8230元,另为了鉴定还支付鉴定费用450元。要求追究前妻郑慧娜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8680元。

  法院立案后,黎明东向法庭出示并提交了录音磁带3盘(附文字记录)及菜刀2把、被毁坏物品的照片等证据。黎明东还申请法院向证人小云调查取证并勘查毁坏物品的现场。

  法院认为,黎明东出示的民事调解书不足以证明损坏的财物系其婚前财产,郑慧娜在离婚案件审理中明确主张涉案的部分婚前财产系由其出资购买。

  法院判决:郑慧娜无罪,驳回前夫黎明东要求前妻郑慧娜赔偿经济损失8680元的诉讼请求。

  前夫坚持申诉获赔偿

  一审判决后,黎明东不服,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镇江中院于2005年8月8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宣判后,黎明东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他申诉的主要理由是:郑慧娜为达离婚目的具有毁坏财物动机,其次有具体行为,有当时录音予以证实。

  再审中,法院查明,黎明东于2002年3月第一次离婚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即搬出家,直至2004年5月调解离婚前,该房由郑慧娜携其女儿居住。

  在再审过程中,郑慧娜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声明书一份,自愿补偿黎明东财产损失3000元。

  近日,再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郑慧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但需赔偿前夫黎明东财产损失人民币4115元,承担鉴定费225元,合计人民币4340元。

  作者:江南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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