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拟制定办法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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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8:27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11月20日讯 (记者 陈晶晶) 河北查出苏丹红“红心鸭蛋”、福建查出苏丹红“红心鸡蛋”、上海查出残留致癌药物的多宝鱼……近日连续发生的多起食品质量事件,使食品安全问题再度成为人们忧虑的焦点。记者今天从商务部获悉,该部正在制定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目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并将在商务部官方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至本月25日。
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市场(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零售市场)和经销商(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做出规定,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市场应建立五项管理制度,违反这些制度的将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档案至少保存二年;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此外,市场还应当建立购销台账制度,要求经销商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也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