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规定拖欠工资单位要向农民工付50%以上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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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8:27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梁国栋) 从本月起,长春市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者可要吃“苦头”了。近日出台的长春市《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方案》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除了要付清所拖欠工资外,还要向农民工加付所拖欠工资50%至100%的赔偿金。 长春市政府要求,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严格执行国家机关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有关规定,安排农民工延长工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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