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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调高 明年起拿地涨价一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9:00 解放日报

  本报北京11月20日专电 (驻京记者 夏俊)记者从国土资源部获悉,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将提高一倍,并按照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征收。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明年起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国库;中央分成部分,按照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地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

  日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

  《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不变,各等别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倍。针对一些地方不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直接向用地单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情况,《通知》规定,对于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一律按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通知》还进一步明确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于新增建设用地调整的是各级政府之间的土地收益分配关系,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只会减少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不会增加用地成本。

  此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后,其收入仍然全部用于土地。其中中央分成部分,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主要参照各地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向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

  另据介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还将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监督检查制度。对于未依法办理农用地审批、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以租代征”和未批先用等违法批地、用地行为占用土地的,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以及擅自减免、缓缴、截留、挤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按日加收滞纳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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