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维权监督新添“利剑”我市首部地方性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明年起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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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9:04 无锡日报 | |||||||||
本报讯工会对用人单位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签订劳动合同等10种情况具有监督权,工会有“临危处置权”,工会可委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开展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工作……这些做法都是我市近期出台的《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中明确规定的。 这部我市首部地方性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被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出台,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法律赋予工会的监督职责有望更好更快地得
目前全市非公经济迅速发展,一些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不少企业在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行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和突发事件居高不下。如何在这些单位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中明确镇、街道以上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可以委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入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监督、调查职责,维护该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建立“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制度”、“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反馈制度”、“劳动者权益保障评价制度”和“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单位的记录、公示制度”四种监督形式,通过工会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违规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披露、批评;对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则建立记录、公示制度,使工会和劳动保障行政等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更大。 《条例》创造性地设定了镇、街道、村、社区、产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职能,确定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和范围,即由市、不设区的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和产业及单位工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本产业、本单位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此外,《条例》还赋予了工会实质性的监督权,《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会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的,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对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向同级政府有关部门递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工会可以对理由不充分的处理,要求有关方面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合同,拖欠、克扣职工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事故难以享受政策待遇等问题,是工会依法进行监督的重点所在。为了更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市通过人大制定了《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此有力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的稳定。(朱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