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规定——事业单位购车不得超2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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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9:10 东方网-文汇报 | |||||||||
新华社南京11月20日电(记者蔡玉高)南京市规定,事业单位配备和更新车辆的价格不得超过20万元,排气量不得超过2.0升。 南京市委市政府日前发出通知,对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和使用进行规范管理,严格控制车辆数量和标准,节约经费支出。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在20人以下的,可配备车辆1辆;20人以上的,每20人-30人增配车辆1辆。在排气量和价格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考虑购置小排量、混合动力等经济型车辆,不得进行超标准装潢和改装。经批准配备或更新车辆的单位不得擅自追加经费提高车辆的档次和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