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赴死谁之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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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9:13 《法律与生活》杂志 | |||||||||
文/柳河 一对“小恋人”在遭到家人的强烈反对后,相约殉情自杀,19岁的男友在先将其17岁的女友掐死后,又多次自杀 未遂。 2006年7月6日上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10时40分,清脆的法槌声响起,审判长宣布:“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宣布开庭。提被 告人盛林到庭!” 女友的父母怒视着他 当戴着械具的被告人盛林在两位法警的押解下进入法庭时,坐在旁听席上的被害人的父母双眼紧紧盯着他,眼睛里似 乎要喷出火。被告人的父母及姐姐在看到盛林进入法庭的一霎那,表情惊恐中带着悲戚,之后双手掩面哭泣。 10时45分,庭审正式开始。审判长首先让被告人把自己的身份情况向法庭说明一下。 被告人回答说,他叫盛林,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四平镇沙店村 。被告人还回答审判长,他是于2006年2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于2006年3月31日被逮捕的。 在法庭调查阶段,首先由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盛林与被害人张怡谈恋爱并同居,因双方家长均 不同意,二人感到生活无趣而相约自杀。2006年2月25日凌晨1时许,二人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市场旁租住的房屋内, 被告人盛林应约用手掐住被害人张怡的颈部,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后自杀未遂,于2006年2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 关投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父母)也向法庭陈述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20万元,丧葬费 及交通费1万元。 当审判长问被告人盛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请求有无异议时,盛林低垂着头,小声 回答没有异议。 不能相爱相约自杀 随后,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盛林进行了讯问。 公诉人(以下简称公):被告人盛林,你和张怡是什么关系? 被告人(以下简称被):我们是对象关系。 公:案发前你们认识了多长时间? 被:五个月。 公:你们为什么相约自杀? 被:因为我们谈对象双方家长不同意,而我们又十分相爱,加之我们都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所以感到生活无趣 又无望,就相约自杀。 公:是谁提出自杀的? 被:是张怡提出来的。 公:你当时怎么表示的? 被:她以前也曾提出过,但我没有同意。这次她提出来,我就同意了。 公:你们同居了吗? 被:是。 公:你们同居了多长时间? 被:三个月。 公:你把你们相识与案发经过简述一下。 被:我在初中毕业后来到大连市内一家公司打工。2005年11月8日,我的一个要好的朋友为我介绍了在大连经 济技术开发区某电子厂工作的张怡。张怡当年不满17周岁,出生于本溪市一个普通工人家庭里。张怡长得十分清纯可爱,我 非常喜欢和爱她。 为了能天天与张怡厮守在一起,我就辞去了工作,到张怡工作的单位附近租房和她同居起来。2006年的元旦,张 怡带着我回到她本溪的老家。当她父母听说我就是张怡的对象时,当时就把脸拉得老长,特别是在得知我还是农村户口时,张 怡的父母更是气不打一处来,当着我们俩的面就训斥张怡说:“你年龄这么小,怎么能处对象,也太草率了!”并于当晚将我 “轰”出了他们的家门。 当夜零时,张怡悄悄逃了出来。我们见面后张怡告诉我,当她告知父母我们已经同居的现实时,张怡的父亲张涛听后 气愤地指着她的鼻子将她大骂了一通,并对她说:“如果你不听我们的话,我们就与你彻底一刀两断,从此再也不认你这个女 儿!” 第二天,当我们乘车来到我的家里时,哪知我父母也认为我们年龄太小,不同意我们谈恋爱,这使我们陷入了深深的 痛苦中。 回到大连后,我们几乎每天都会接到从各自家中打来的逼迫我们分手的电话。这些电话使张怡再也没有心思上班了, 2006年2月她也辞掉了自己的工作,这更使我们衣食无着了。但我们仍然一如既往地痴情相爱着。 2006年2月24日中午,张怡接到她母亲的电话后,就伤心地哭了起来。张怡告诉我,她母亲在电话里说,她爸 不要她了,让她好自为之。接着她就对我说:“咱们两家人都不同意咱俩处对象,我感到压力太大了,现在我们又没有钱,活 着真是太苦、太没有意思了,咱俩一起死吧,一起化作流星好吗?”之后张怡又问我愿不愿意陪她一起化作流星,我想到自己 活着也不快乐,便对她说:“行,你是我对象,我不陪你去死谁陪你。”我们当即决定一起殉情自杀。 之后,我写了一份遗书。一开始,我们准备用刀片割脉自杀,后来因为张怡害怕,她就让我先把她掐死,然后我再自 杀去追她。 公:你是怎么掐她的,掐了多长时间? 被:2月25日凌晨1时,张怡平躺在床上对我说,“你先把我掐死吧,在掐我的时候你千万不要松手,一松手我就 死不成了。我死了后等你,你来追我,咱俩一起化做流星飞上天。”她又对我说,我们死后要抱在一起。她还让我把电褥子的 开关打开,说“让我们一起暖暖和和地死去。”之后,她便闭上眼睛对我说:“让我们一起走吧。”这时我发现她那紧闭的双 眼中已噙满了泪水。 被告人盛林陈述到此,已是泣不成声泪流满面。审判长提醒他要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 被告人盛林在稍事平静后,又继续陈述说:在掐张怡前,我先亲吻了一下她的额头,然后用右手用力掐住她的脖子, 大约掐了五六分钟,我看见她的鼻子和嘴都冒出了血,下身穿的毛绒裤也尿湿了。我知道她已被我掐死了。 公:在你掐张怡时她反抗了吗? 被:她没有反抗。但在掐她时她闭着眼睛不停地挣扎,当时我也想松开手,但当我想到如果松开手,我们死不了活着 更痛苦,所以我始终没松手,直到将她掐死。 不能同死进监狱 这时,旁听席上传出抽抽搭搭的哭泣声,将法庭内人员的眼光吸引了过去,人们发现被害人的父母双手掩着脸不停地 抽噎着。当审判长提醒旁听人员保持肃静时,被害人的母亲却突然悲戚戚地喊道:“还我女儿!” 随着话音的响起,人们发现被告人盛林的身体猛地颤抖了一下,一双惊恐的眼睛不由自主地投向了审判台上的法官, 似乎在向他们寻求对自己的保护。 而坐在旁听席上的被告人的母亲也气愤地回驳道:“是你女儿害了我儿子!”在审判长的再次提醒下,法庭才保持了 正常的秩序。 公诉人接着讯问被告人:你们关系很好,你为什么忍心掐死她? 被:为了我们的“爱”,我就想和她一起死。 公:你是怎么自杀的? 被:我把张怡掐死后,就拿来一个刀片,关上灯,用刀片分别朝自己的左右手腕割了一刀,然后我就躺在床上,将已 经死去的张怡拥抱在怀里,不一会就迷迷糊糊地睡着了。大约过了1个多小时,我醒了过来,感觉自己并没有死,于是我又拿 了一个刀片,朝脚脖和左手腕各割了一刀,如此重复了10多次,但都没有自杀成功。后来我又到房东家偷拿了一把菜刀,用 菜刀朝左手手腕伤口上砍了两刀,连手腕上的肉都砍翻开了,但仍然没有自杀成。 公:你什么时候有了不想死的想法? 被:当我用菜刀砍自己仍没有自杀成后,又想用电线将自己勒死,但是每当勒得喘不上气来时,我的手就会不由自主 地把电线松开。这时,我突然醒悟过来,想到如果自己真的死了,怎么能对得起生养自己的父母,我就放弃了自杀的念头。之 后,我打车找到在大连工作的姐姐盛红,在她的陪同下到事发地派出所投案。 被害人父母原谅了他 辩护人也发表了三条辩护意见:一是共同自杀的想法首先是由张怡提出的,被告人只是附和;二是被告人在掐死张怡 以后,自己也采取多种方式企图自杀,其后来的投案既有欲死不能的无奈,也有愧对双方家人的愧疚;三是被告人在案发后主 动到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辩护人认为应该按照《刑法》中故意杀人罪中行为情节较轻条款对 被告人进行定罪和量刑。 在庭审最后陈述时,盛林哽咽着、断断续续陈述说:“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自己当时太冲动、太幼稚,也 想得太单纯了,没有考虑后果。”并表示自己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表示非常对不起自己的父母和张怡的父母,更对不起为 他而死的张怡。 在庭后调解期间,被告人盛林的姐姐盛红自愿一次性替盛林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涛、占兰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 元。张涛、占兰对被告人盛林的行为予以谅解,并主动撤回民事诉讼之请求,同时请求法庭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盛林予以 从轻处罚。 2006年8月9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盛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判决下达后,作者采访了被害人的母亲占兰,占兰愧疚地表示,对于女儿的死,自己和家人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如果当初对女儿的态度好一点和理智一点,不是那么逼她,也许就不会有今天与爱女的阴阳相隔。 据悉,此案宣判后,被告人盛林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11月下半月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