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全社会共同参与环保事业 扬州设立环境友好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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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9:34 中国环境报 | |||||||||
李新林 刘党生 高杰 本报讯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管理和重大环保工程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将从市委、市政府得到2万元~6万元的奖励,这是江苏省扬州市近日推出的“环境友好奖”奖励办法。
“环境友好奖”是扬州市于2006年在全省率先设立的。评选办法规定,凡是符合7个方面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其中,包括超额完成环保年度考核目标,促进本地区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的;在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中,实施环境规划,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等成绩突出的;积极开展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县(市)、生态园区、环境友好企业、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创建活动,成绩突出并具有示范意义的;切实开展污染防治,实施清洁生产,重视环保科技攻关、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技术创新,污染防治成效显著并在同行业中领先的;在环境宣传、环境教育、环境科研、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信息及相关工作领域具有模范带头作用的;志愿参与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在环境宣传、环境服务、环境社会监督等方面做出贡献并带头身体力行的;积极提供技术支持,推进国际国内合作,为扬州市生态建设和环保事业创新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共设集体环境友好奖和个人环境友好奖。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授奖,对获得集体环境友好奖组织授予奖牌,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6万元;对获得个人环境友好奖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1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