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与浙江海事局举行海事管理和海事司法研讨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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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9:41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 |||||||||||
为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和海事案件审理,加强海事局与海事法院之间的工作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海上交通运输安全秩序,2006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和中国海事局联合发出《关于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与海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法民四(2006)第1号〕。该指导意见,给海事法院与海事局的协作配合提供了依据,并规范了操作,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并没有被该指导意见所细划或涵盖。 为正确理解和贯彻落实好该指导意见,加强该院与浙江省各海事局的沟通,举行了会期两天的“海事管理与海事审判实务座谈会”。本次座谈会双方都非常重视,并作了精心准备。宁波海事法院的分管院长及各业务庭的庭长、副庭长,浙江海事局以及宁波、温州、舟山、台州、嘉兴五个分支局的局长及通航处、船舶处和法规处的处长共30余人参加了本次座谈会。会议就事先准备的船舶扣押、拍卖、过户的协作,调查取证、责任认定的效力,碍航无主沉船处置程序,清污费用、强制打捞费用、救助费用的保护等方面问题,进行广泛的交流和深入的研讨,最后,对达成共识的诸多方面,决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便于各方规范操作,提高协作效率,真正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与海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这次会议的成功举行,为双方的有效协作提供了新的平台和新的思路,双方均表示,今后将每年举办类似的会议,以便及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协作配合,提高行政执法和司法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浙江海洋经济的稳步发展。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宁波海事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