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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规定供暖不达标居民可要求索还费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11:02 河北日报

  本报讯 (记者马朝丽、徐华) 近日保定市出台了《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室温连续24小时或者累计96小时低于16摄氏度的,居民可按照供热面积和温差索还一定数额的取暖费;从下一个采暖期开始,拥有“闲置房”的市民在供暖开始前办理了停热手续后可免交采暖费,确保市民舒心过冬。

  据了解,保定市集中供热面积已达260万平方米。随着热网建设的加快,明年保定市
的集中供热面积将超过400万平方米。为让供热更具人性化,今年保定市出台了《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之外,给居民用户直接供热的单位,应该保障居民用户的室温在16摄氏度至20摄氏度。如果由于供热企业自身原因使室温连续24小时或者累计96小时低于16摄氏度,居民可以按照供热面积和温差索还一定数额的取暖费。《办法》还规定,供热单位要在用热户室内设立测温点,进行定期测温。测温结果经用热户签字后建立档案保存。如果用热户对于测温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供热管理机构进行复测。

  根据规定,供热单位已经开始供热,空闲房屋的取暖费由

房屋产权人交纳。空闲房屋确实暂时无人居住的,应缴纳取暖费用的50%。从下一个采暖期开始,“闲置房”的产权人在当年10月15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停热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免交取暖费。但是使用串联供热的用热户如申办停热,需要缴纳因更换阀门和室内取暖管道改造而发生的部分工时费、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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