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维修金 限卖商品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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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14:41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广州对开发商和物管公司定出的清缴最后期限就在明天 本报讯记者赵燕华、实习生叶芹报道:明天,仍然欠缴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将面临一系列严厉的行政措施,包括向社会公布欠缴单位名单、限制欠缴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和办理房地产权等。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在专项工作会议上明确传达上述规定。
据了解,由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与《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在资金缴交主体上规定不一致,目前,广州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主体根据上述两条例生效期间分成两种情况: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时间在1998年10月1日后、2003年8月31日前的,缴交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时间在2003年9月1日以后的,缴交主体为业主。 据介绍,广州市房改房、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是分开管理的。房改房的住房维修资金23.78亿元由广州市房改办统筹管理,不包含在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总额中。据统计,广州市1999年至2006年上半年新建商品住宅成交总面积为5838万平方米,按每平方米40元的缴交标准计算,全市应缴资金总额为23亿元左右。不过,截止2006年9月底,全市归集总额才14.13亿元。也就是说,有9亿元的专项维修资金未缴纳。资金缺口从表现上看,既有开发商未缴的,也有业主应缴未缴的。 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房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对欠缴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将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与开发企业办理开发项目有关手续、业主办理产权证等相挂钩。为此,在日前召集开发商举行的专项工作会议上,广州市定出了清缴专项维修资金的最后期限为11月22日。 (夏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