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中国改革故事的缩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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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17:50 新世纪周刊 | |||||||||
这位企业家的悲剧,既是他个人的,也是制度安排的 沸沸扬扬的顾雏军案件终于在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有关顾雏军涉嫌犯罪的各项指控随着媒 体报道,传遍了大江南北。根据起诉书的内容,顾雏军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提供虚假会计报告、挪用公司资金和职务侵占等犯 罪行为。
在指控顾雏军的诸项犯罪中,虚报注册资本最高量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提供虚假会计报告最高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挪用公司资金最高量刑为有期徒刑十年;侵占公司财物最高量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如果所有罪名成立,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 顾雏军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一个被禁止终身进入证券市场资格的企业家来说,无 疑已经彻底失去了闪转腾挪的经济空间。 顾雏军的故事,就是中国改革的故事。正是政府主导型的改革,催生了中国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而不合理的公司法 让许许多多艰苦创业的投资者折戟沉沙。为什么我们不借鉴西方国家行之有效的授权资本制度或者折中资本制度呢?为什么一 方面规定企业登记注册机关实行形式审查,强调与国际接轨;而另一方面又制定严格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投资人的刑事责 任呢?顾雏军固然应该为虚报注册资本承担责任,但公司登记机关明知验资报告存在问题,仍然批准注册登记,其行为与投资 者相比,哪个更有社会危害性呢? 的确,为了财务报表能够吸引投资者,上市公司进行会计科目调整,或者制造虚假的销售收入,欺骗公众,应当承担 刑事责任。但是,那些依法登堂入室的跨国中介机构是否履行了自己的法定责任了?当决策者试图引进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与中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时候,是否想过这些会计师事务所也会弄虚作假、推卸自己的责任?当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都采用挪用挤占上市公司资金的方式、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时候,那证券监管机构是否履行了自己的监管责任?当地方政府 为了招商引资,不惜违反国家法律,出台各项优惠措施的时候,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否履行了自己的监督职能,及时查处有 关机关违法犯罪行为了? 顾雏军的悲剧就在于,当虚报注册资本成为普遍行为的时候,他恶化了与公司注册地政府部门的关系,成为司法机关 追究民间投资者“原罪”的替罪羔羊。当公司金融运作出现危机的时候,没有委托中立、权威的会计事务所,及时加强财务管 理,而是寄希望于跨国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帮助其渡过难关。但一份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将本来就陷入四面楚歌的顾雏军推 到了法律的悬崖边。当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都挪用或者挤占上市公司资金的时候,顾雏军先生没有随风转向,通过证券 监管部门认可的股权转债权方式,金蝉脱壳。 对顾雏军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许许多多的结论。从制度层面来看,我国的法律尚未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的需要,没有在经济领域真正贯彻落实契约自由的原则,没有理顺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政府干预过多过滥的现象仍然 十分普遍。从制度的内在结构而言,由于缺乏对市场主体的信赖,增加了不必要的交易费用,提高了市场准入的门槛,为行政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由裁量提供了不适当的空间。从价值层面来看,我国尚未真正进入法治的状态,法律体系的驳杂、凌乱和 选择性的执法、司法活动,已经严重损害了我国法制的尊严,面对越来越多的违法犯罪现象,追究少数投资者的刑事责任,只 能给人一种司法不公的感觉。 为了避免顾雏军之类的现象再次发生,我们应该静下心来,重新寻找改革的共识。如果我们不能从宪法和法律的高度 真正控制和约束政府的权力,不能建立一种真正自由的公平竞争制度,或者,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参与制定规则的权利, 那么,中国在经济领域的法律制度越多,产生的问题就会越多。顾雏军案件给我们的最大启示就在于,政府主导的改革边际成 本已经十分庞大,如果不改变这种社会转型模式,将改革的主导权真正交还给市场主体,那么人们在承受改革所带来沉重代价 的同时,必然会将矛头对准主导改革的政府机关,在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中,政府将会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