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报》社将报刊主办权交个人经营违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20:21 国际在线 | |||||||||
新华网北京11月21日电(记者 李京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一起合同纠纷案时,一审认定《中国矿业报》社将报刊的部分主办权交给个人经营违法无效。 据悉,2004年12月,张某与《中国矿业报》社签订《协议书》,约定2005年《中国矿业报》社每周三出版(全年52期)的《财富珠宝周刊》的采编、出版及广告经营工作交由张某全面负责承办;张某可根据周刊的宗旨和方针自行组织采写稿件、编排版面,但报纸大样
《协议书》还约定,《财富珠宝周刊》由《中国矿业报》社负责随正报发行;张某办报费用自筹,人员自聘,设备自备,经营自主,盈亏自负;张某在承办期间需向矿业报社交纳管理费10万元及印刷制版纸张准备金10万元等。 协议签订后,张某向《中国矿业报》社交纳管理费5万元,其承办的《财富珠宝周刊》先后出版发行了22期,此批刊物的形式和内容至今尚未受到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查处。2005年下半年,双方因故终止了《协议书》的继续履行。之后,张某诉请法院判令《中国矿业报》社返还管理费5万元。 审理法官认为,目前国家对新闻出版行业实行必要的监管,不允许新闻出版单位将报刊的主办权采取任何形式流转给他人,《中国矿业报》社采取与张某签订《协议书》的方式,将报刊的部分主办权交给了个人,其行为显然违反了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因此认定《中国矿业报》社与张某所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审理法官还说,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中国矿业报》社应将其已收取的5万元管理费返还给张某,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应当获得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中国矿业报》社返还张某5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