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者12月1日起可申请法律职业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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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23:1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1月21日电(记者 李薇薇) 达到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应自2006年12月1日起20日内向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并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这是21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所发公告提出的要求。根据公告,户籍在放宽
根据公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递交申请及资格审核的有关材料。 公告要求,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考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公告指出,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