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化妆品导致皮肤过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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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2:04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东明12月20日讯近日,东明县的刘女士在县城一家商场购买了一瓶化妆品使用后,出现面部皮肤过敏,找商家要求赔偿被拒绝后,无奈到工商部门投诉,结果半小时就成功获得双倍赔偿。 14日上午,东明县的刘女士在一家商场花40元购买一瓶化妆品,回去使用1小时后,脸部出现浮肿、红痘等现象,对刘女士造成了心理负担和面部损害。她到医院诊断后,确诊
东明县工商局东城工商所工作人员接投诉后,当即对经销商进行调查,工商执法人员发现,经销商提供的化妆品虽然是正规的合格产品,但售货员为推销商品,在向消费者销售化妆品时,没有作产品的介绍和说明,也未让消费者作皮肤过敏测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有过错行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销商理应赔偿。在工商人员调解下,经销商同意赔付刘女士80元。 黄体军 高登福 朱殿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