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捡到财物险违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2:07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宁12月20日热线消息市民李某在婚纱店拍照时,意外地捡到了装有5000元现金和两枚结婚戒指的包,并心安理得地据为己有,失主王女士向其讨要遭到拒绝。最终,在法律的威慑下,李某才将捡到的包交还失主。 20日,记者从济宁市中区司法局了解到,近日,该局“148”法律服务中心圆满调解了这起不当得利案。据介绍,12月初,家住益民小区的小王夫妇兴冲冲地去拍婚纱照,不料
二人多方打听终于找到李某。李某开始不承认捡到包,后又要求小王夫妇拿出婚纱店服务人员的书面证言来。无奈之下小王夫妇来到“148”中心咨询,决定依法讨回公道。 在取得证人证言后,“148”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到李某,向其讲明利害。李某在证据和法律面前终于放弃侥幸心理,当即悔悟称自己一时钱迷心窍,差点做了违法的事。19日,小王夫妇的包失而复得,他们打电话向“148”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据司法人员介绍,《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将构成侵占罪,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 者 贾红梅 通讯员 张艳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