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律援助案最低补贴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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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2:34 重庆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姜姝 实习生 李欣)我市法律援助办案补助有了标准。为更好地实施法律援助“民心工程”,维护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由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制定的《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案经费补助标准》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市执行。届时,我市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经申请、审核合格后可获得数额不等的补贴经费,最低可获补贴400元。
跨省办案最低补助1500元 按照标准,法律援助人员在本区县(自治县)范围内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件最低补助400元;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每件最低补助600元。跨区县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件最低补助600元;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每件最低补助800元。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每件最低补助1500元。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成本开支过大的案件,则应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提高办案补助的申请,经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非办案人员原因而终止办案的,则根据案件办理情况,酌情支付办案补助经费。受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到法律援助机构从事接待、法律咨询、代书工作的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每人每天补助20-50元。 各区县参照标准浮动执行 由于我市各区县的经济状况不一致,办案成本存在差异,各区县司法局、财政局可根据当地实际财政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实际情况,参照该标准浮动。 四种行为将取消办案补助 据介绍,法律援助人员必须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结或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结案报告及案件卷宗材料复印件,并填写办案补助申请表。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审核后,按标准从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中支付。 对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人员,以及因办案人员过错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私自收受受援人及其亲属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和提交结案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要求的,将不给予补助办案经费,并将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案人员相应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