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矿难矿主曾云高判10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2:35 北京晨报 | |||||||||||
广东、吉林两起煤矿事故案公开宣判,24名被告人获刑 新华社电(记者 田雨)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日分别对两起煤矿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2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1年5个月不等。造成121人死亡的广东省兴宁市大兴煤矿投资人曾云高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和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广东省兴宁市大兴煤矿重大责任事故案涉及18名被告人。法院经审理查明:大兴煤矿在开采中,投资人曾云高、曾繁金等人在明知煤矿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超强度开采。特别是2005年7月广东省梅州市一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市政府明令全市煤矿停产整顿后,曾繁金等仍顶风非法开采。2005年8月7日,大兴煤矿发生透水,造成121人死亡、1人重伤致残,经济损失4725万元。 吉林省蛟河市吉安煤矿重大责任事故案涉及6名被告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会杰、曹会忠、刘金成、封国宝、李云鹏等人均系吉安煤矿有关负责人,孙信元系事发当日零点班代班长。2005年4月23日,曹会忠、刘金成、封国宝等人在明知矿井有透水征兆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措施,决定继续开采。次日凌晨,原蛟河煤矿采空区积水从吉安煤矿矿井内涌出,直接灌入邻近的蛟河市腾达煤矿井下,将腾达煤矿69名矿工困在井下,造成30名矿工死亡的严重后果。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至4年不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