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宁矿难事故案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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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2:37 京华时报 | |||||||||
据新华社电 昨天,广东兴宁“8·7”矿难重大责任事故案在梅州市兴宁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曾云高等18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1年5个月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大兴煤矿在开采中,投资人曾云高、曾繁金等人在明知煤矿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超强度开采。特别是2005年7月广东省梅州市一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市政府明令全市煤矿停产整顿后,曾繁金等仍顶风非法开采。2005年8月7日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云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和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被告人曾繁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法院还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偷税罪等罪名,分别判处曾文坤等其余1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至1年5个月不等或并处罚金。以非法采矿罪、单位行贿罪、偷税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单位兴宁市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8800万元。 记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