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个人出租房屋按5%缴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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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2:37 京华时报 | |||||||||
据新华社电 江苏省地税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个人出租房屋不论用于居住还是用于商铺经营,均执行5%的综合征收率。此外,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明年1月起每月向地税部门上报中介出租信息。 地税部门要求,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5%进行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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