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多缴多报 单位欠费要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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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2:37 重庆商报 | |||||||||||
商报图形 苏小鸥 制本报讯(记者 童江华)从明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参保人可多报销医疗费!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士介绍了修改后的《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职工医保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其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可提高1.5到4.5个百分点。新政策有利于鼓励更多效
医保待遇与缴费基数挂钩 “目前职工所报销的住院医疗费与缴费基数没有关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士举例说,职工每月所缴医保费无论是100元还是50元,报销标准都一样。他认为,应该区分医保缴费多少,调动职工参保积极性。《暂行办法》的新增内容把报销比例与缴费多少挂钩。新增内容为: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起付标准、支付限额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具体标准见制图)。 欠费次月起停止享受医保 “以前用人单位及职工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满3个月后才停止待遇,造成一些单位想办法拖欠医保费,给医保基金支付带来压力。”市劳动保障局人士说,修改后的《暂行办法》,堵住了这一漏洞。 修改后的《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3个月内足额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足额补缴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补计,从欠费到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对职工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新闻资料 职工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 ●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70%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75%支付,退休人员按85%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医疗费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75%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80%支付,退休人员按90%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医疗费在10000元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80%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85%支付,退休人员按95%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在支付限额以上的,由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