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医保费次月起停享医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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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3:00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史永庆)欠缴医保费,将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医保待遇。昨天,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我市出台的新医保政策,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欠费次月停享医保待遇 原医保暂行办法规定:原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累计欠缴3个月医保费,职工才停享医保
另外,新政策还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3个月内足额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足额补缴,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补计,从欠费到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对职工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缴费越高享受待遇越好 新政策另一大动作是:缴费越高享受待遇越好。新政策规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适当提高。具体提高比例为: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50%%、不到200%%,支付比例提高1.5%%;达到200%%、不到250%%,支付比例提高3%%;达到250%%(含250%%)以上,支付比例提高4.5%%。 原职工住院医疗费的支付标准为: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以内(含5000元),45岁以下在职职工按70%%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75%%支付,退休人员按85%%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医疗费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75%%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80%%支付,退休人员按90%%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医疗费在10000元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80%%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85%%支付,退休人员按95%%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在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按规定的比例支付。退休人员按本单位职工人均缴费基数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