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手刺伤乘客巴士公司被判赔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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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3:00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文创)乘客下车时,没有得手的扒手持刀从背后将其刺伤。乘客因此将重庆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巴士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江北区法院认定巴士公司违约,判其赔偿3.2万元。但巴士公司不服该判决,昨日,他们已经提起上诉。
乘客索赔4.3万 据乘客夏军介绍,今年3月19日下午2时许,他和亲戚等17人到江北铁山坪森林公园游玩后,乘坐813路公交车返回唐家沱。当车行至唐家沱前分岔路口大桥中段时,他们准备下车。当时他肩膀上挎着一部数码相机。 在下车过程中,一扒手欲扒他的相机,被他发现并制止,双方争吵并抓扯起来。没想到,他走到车门台阶处正准备下车时,该扒手从后面刺了他一刀。 夏军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未果,将巴士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3万余元。他认为,按照《合同法》,巴士公司应该安全准时将其送到目的地。但在该案中,巴士公司没有尽到保护乘客安全的义务。 一审获赔3.2万 警方对该车驾售人员作的笔录显示,在驾驶员打开车门时,扒手右手已经拿出了一把刀,还逼驾驶员开车。但驾售人员称,扒手没在车上刺伤夏军。 巴士公司庭审中也辩称,夏军未能举证他是在车上被扒手刺伤,他应该是下车后被刺伤。 但路人雷某的证言称,他看到一青年(夏军)从公交车上下来后靠在桥的栏杆上,背上的衣服已经有一道约2厘米宽的刀口子。当时,他还看到一中年男子拿着一把刀在乱舞。法院采信了雷某的证言。 因此,一审此案的江北法院审理后认定,窃贼在车上向正在下车的夏军后背部刺去,刺伤夏左背部上部,致夏的左侧血气胸、左侧胸壁穿透性刀刺伤、左肺挫裂伤。今年10月,经司法鉴定,夏属10级伤残。 法院认为,巴士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将夏安全运抵目的地。公司在履行运输合同的过程中未确保乘客安全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该法院判巴士公司赔偿夏军3万元。 巴士公司已上诉 昨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巴士公司稽查大队长郑永忠,他说,《合同法》中,对于“安全将乘客送到目的地”中的“安全”一词的解释,他有不同看法。 他认为,“安全”指的是车辆的运行安全,而不应将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所导致的不安全因素也概括为公交公司的责任。“让我们保护每个乘客的生命安全,我们没有这个能力。” 郑永忠还称,公司在教育员工处理类似事件时,都要求员工不要鲁莽从事,在自己安全的前提下与犯罪分子周旋。 目前,巴士公司已经提起上诉,二审将在一中院进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