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家“搬”丢相机谁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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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4:32 北方晨报 | |||||||||
律师表示 责任应该由搬家公司来承担。如果事先签订合同,按合同赔,否则按法院裁定的数额赔 律师提醒
在请搬家公司时应事先签订双方都认可的正规合同,同时也要注意将自己的物品打包好,以免丢失 乔迁新居本来是件令人高兴的事,可是,家住铁东的韩先生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他家一部存有200张照片的数码相机在搬家时丢失了。 日前,韩先生讲述了事情经过。今年11月份,韩先生乔迁新居,他找来某搬家公司。第二天,韩先生和妻子发现,放在抽屉里的数码相机不见了。韩先生就给搬家公司打去电话,交涉照相机丢失一事。搬家公司的经理当着韩先生的面把当天去搬家的工人叫过来询问,4名工人都说他们没看见相机。经理翻他们的行李,也没找到相机。 韩先生说,他的数码相机是今年5月份购买的,当时花了3000多元钱。让他心疼的是,相机里面存有他工作的资料图片。拍摄过程辛苦不算,他本打算把这些照片制成宣传册,以方便日后谈业务的。他要求搬家公司赔偿照相机的钱,他觉得并不过分。搬家公司的张经理说,现在还无法确定相机是怎么丢的,雇主对相机的丢失也是有责任的,他们愿意承担部分责任。 据了解,此次搬家之前,搬家公司与韩先生并没有约定在搬运过程中诸如雇主物品损坏、丢失等问题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方案。张经理说,一般情况下,搬家工人会向雇主出示“搬家客户须知”,这里面有关于这些问题的规定。 可韩先生说:“自始至终,我就没见过张经理所说的‘搬家客户须知’,我根本没想到锁好并用胶带封好的抽屉会发生问题。如果搬家工人提醒一下,我也会把相机拿出来。” 记者之后看到“搬家客户须知”中有一条规定:小件贵重物品,如手表、剃须刀、照相机等,请不要散放,自行负责看管好。对于物品损坏、丢失,该“须知”里也有相关规定:“如果因我方原因造成物品损坏均由我公司负责修理。如果物品丢失,我们给予折价赔偿。” 对于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陈峰律师进行了解答。 问:丢失相机的责任应该谁来承担? 陈律师:责任在搬家公司。 问:是否应按“搬家客户须知”赔偿? 陈律师:就本案而言,“×××搬家客户须知”并不具有合同效力。因为搬家公司出具的“搬家客户须知”只是其单方作出的,事先并没有告知韩先生并得到韩先生的认可,韩先生也没有在“须知”上签字。 问:如果韩先生在“搬家客户须知”上签了字,该如何赔偿? 陈律师:那样的话,“搬家客户须知”就成为双方的约定,按此约定赔偿。 问:韩先生没有见过这份“须知”,是否有权拒绝“‘须知’赔偿部分”的约定? 陈律师:有权拒绝。如前所述,“须知”只是该搬家公司单方作出的,双方对损失赔偿事项并没有作出约定,该“须知”对韩先生没有法律约束力。 问:韩先生可否要求对方全额赔偿相机? 陈律师:可以。但具体赔偿数额应由法院来裁定。 问:本案中,在搬家过程中,雇主丢失了东西,搬家公司是否有权报案? 陈律师:搬家公司有权报案。所有知道违法或犯罪行为发生的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 问:如果雇主报了案,是否会影响搬家公司对雇主的赔偿? 陈律师:如果雇主报了案,并不会影响搬家公司向其赔偿。虽然雇主与该搬家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雇主可以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搬家公司先行赔偿照相机的费用,待公安机关查明真相后再由搬家公司向第三人(偷拿照相机的人)进行追偿。雇主也可以等公安机关查明真相后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陈律师提醒广大读者,在请搬家公司时,应签订双方认可的正规合同,规定搬家时间、地点、财物等,一旦产生纠纷,便有据可依。同时也要注意将自己的物品打包好,以免丢失。 本报记者 常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