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放贷4286万银行处长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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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5:5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原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资产风险管理处处长陈某直接或授权他人违规审批,导致违法放贷的4286万元无法收回;挪用公款700万元,为兄弟伙的公司清偿债务。昨日,重庆市五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违规审批:违法放贷4286万
1984年4月12日,陈某出任农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副主任,1994年3月16日至2002年4月任主任,分管信贷、人事、财会、办公室工作,并主持召开贷款审查委员会(下称“贷审会”)工作会议。在重庆大江、远东两公司贷款事宜上,陈某明知两公司及其担保公司 不符合贷款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但仍在贷审会上首先发言“引导”,表明其有意向两公司发放贷款。由于有了陈某的暗示,贷审会随后以投票形式通过向两公司发放贷款。 随即,陈某直接审批或授权时任信贷科科长的杨某、营业部主任助理岳某违规审批:从1997年12月至2002年4月,该行营业部共向两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5785万元。截至2004年底,两家公司贷款余额共计4286万元,其中大江公司2106万元,远东公司2180万元。今年4月30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委托,重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司法鉴定,称两家公司及其担保公司都已不具有实质性资产,无法清偿对重庆市农行的欠贷债务和承担对债务的担保责任。 假公济私:挪用公款700万元 2001年6月29日至同年12月30日,农行重庆市分行向陈某所在营业部划入资金1759万余元,暂存该部。后营业部将该款项划入两江汇分理处和大溪沟分理处,存放在分行划款的以“代国碧”、“慕开兰”、“宋东”等个人名义开设的公营活期账户内。2002年3月,重庆某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某请托陈某借款700万元,用于该公司归还工商银行到期贷款。同年3月11日,陈某决定并安排营业部工作人员潘某将农行重庆市分行暂存在营业部的公款,两江汇分理处“慕开兰”公营活期账户上的700万元划入该物业公司的账户上,用于归还该公司借款。同月25日,该公司将这700万元归还。案发后,2006年1月4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 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明知大江公司、远东公司及其担保公司不符合贷款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陈某仍违规操作,使得两公司的违规贷款得以成功,以致给其所在银行造成贷款余额共计4286万元无法追回的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700万元归私人公司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对陈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未谋取私利和造成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记者徐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