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我省采矿要缴纳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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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7:19 台海网 | |||||||||
台海网12月21日讯(记者 杨文 通讯员 陈榕生) 从明年开始,凡是采石或挖矿者,再也不能留下如瘌头式的山体拍拍屁股走人!昨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联合制定并正式出台的《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在2000平方米以下矿区采矿的采矿权人,必须缴纳10万元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假若矿山生态环境逾期不恢复治理或恢复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其保证金及孳生利息不予返还。
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根据矿区面积、影响系数确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难度特别巨大,经省财政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高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保证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资金需要。 该办法还规定,采矿权人在开采过程中,应当根据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实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一般应实行边开采边治理;根据矿山开采状况和技术措施,停办、关闭矿山前可以实施恢复治理的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1年的,应当进行边开采边恢复治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