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莫名死亡医院有责任应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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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8:15 南京晨报 | |||||||||
晨报法援热线86852801报道江苏丰县人韦小玉是一名精神病患者,有10年的精神病史。7年前,她与汤海兵结婚,婚后经常发病,有时发愣,有时骂人,有时甚至出现见人打人的状况。今年6月14日,韦小玉因患精神分裂症病情加重,家人为其办理了入住当地卫生院的手续,卫生院给予韦小玉二级护理(即由医院全程护理,不需患者家属陪护),予以药物治疗。
7月14日早晨,汤海兵突然接到院方通知,韦小玉因抢救无效猝死!汤海兵心理上感到无法接受,将医院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卫生院举证不能,应认定其医疗行为与韦小玉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承担过错侵权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卫生院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9910.50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刘秋苏束宇/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