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魇》作者擅改《睡觉的毛主席》被判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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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8:44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12月20日讯 (记者 李松) 黄洁通讯员李思 明明是反映毛主席安详睡眠的《睡觉的毛主席》,经过许多色彩斑斓、形状各异的小恐龙装饰,却变成了另外一幅名为《梦魇》的作品。但艺术作品的演绎却引发了一场著作权纠纷。今天下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梦魇》作者隋建国因侵犯《睡觉的毛主席》雕塑者王文海著作权,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经济损失5万元。
2002年,隋建国向雕塑家王文海提议制作一尊睡眠中的毛泽东塑像,以表现延安窑洞中毛泽东安详睡眠的情景。两人一拍即合,约定由王文海负责雕塑,由隋建国负责为塑像着色,双方共同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及一切其他权利,署名方式为“隋建国王文海”;该作品参加“长征”艺术展后,若再参加其他展览,须经双方共同认可;作品所有与艺术家有关的利益或者资金回报,双方各占50%。2003年9月,《睡觉的毛主席》在今日美术馆展出,塑像的作者为隋建国、王文海。 2004年,隋建国在美国旧金山亚洲美术馆举办个人展览,展览上一件名为《梦魇》的作品吸引了大家的注意。这件作品是在使用雕塑作品《睡觉的毛主席》基础上,在其周围装置了许多色彩斑斓、形状各异的小恐龙而成的,作品署名为隋建国。之后,在北京的其他展览及有些画册上均标注《梦魇》作品的作者为隋建国。 对此,王文海认为,隋建国在《睡觉的毛主席》周围装置上恐龙,进行展览、出版画册以及网上报道,给隋建国本人带来了很高的声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却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并引起了观众强烈不满。隋建国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睡觉的毛主席》塑像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请求法院判令隋建国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共计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对于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要经合作作者的同意,方能使用该作品。本案中,由王文海雕塑主体部分、由隋建国负责表面涂色而完成的《睡觉的毛主席》塑像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双方对各自创作的部分不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因此,两人使用该作品必须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未经对方同意,两人均不得擅自使用该作品。 从隋建国创作的《梦魇》来看,塑像作品《睡觉的毛主席》是该作品的构成部分,而且是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应当认定隋建国的《梦魇》使用了其与王文海共同创作的塑像作品《睡觉的毛主席》。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隋建国擅自使用合作作品并展出,且不署王文海为作者的行为是侵犯了王文海对《睡觉的毛主席》享有的署名权等著作权。而其将《睡觉的毛主席》塑像作品装置形成《梦魇》后,尽管对《睡觉的毛主席》作品的理解仍有沉睡的含义,但从“梦魇”一词的中文译文看,是对双方约定原意的改变,即《梦魇》对《睡觉的毛主席》作品的使用已经改变了原作品所表达的主题,构成了对《睡觉的毛主席》的歪曲和篡改,也侵犯了王文海对《睡觉的毛主席》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