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税局:个人出租房必须按5%缴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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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9:26 石家庄日报 | |||||||||
新华社南京12月20日电(记者邓华宁)江苏省地税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个人出租房以后不论用于居住还是用于商铺经营,均执行5%的综合征收率。 据专业人士介绍,对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和用于经营,原来的征收率是有区别的。按税种分,用于居住的个人出租房征收的营业税税率是3%,用于经营的商铺税率是5%;其次,居住用的房屋应缴纳的房产税税率是4%,而商铺是12%;另外,居住用应缴纳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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