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泥人张” 天津的才是正宗(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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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10:15 每日新报 | |||||||||||
原告诉称,张鵂和张宏岳分别是天津“泥人张”彩塑的创始人张明山的第四、第五代传人,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张宏岳创办并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三原告应是“泥人张”专有名称的合法权利人。而被告张铁成以“北京泥人张第四代传人”自居,在未经“泥人张”(张明山)后代许可的情况下,“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擅自将“泥人张”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将其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在先权利(就此,原告已于2003年5月2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国家商标局已经受理,目前正在审理中)。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北京泥人张”自成一派,其制造工艺、选料用材、外观特征、艺术风格均不同于天津“泥人张”,“北京泥人张”是北京培育的知名品牌,艺术成就、社会知名度,以及市场占有率等远在天津“泥人张”之上,其申请注册“泥人张”商标已经6年,并且产品多销往国外,并无与原告产品形成不正当竞争,并且为表明区别,其在宣传中一直使用“北京泥人张”,自己企业注册在先,规模也远远超过原告,无需借助原告的名称及其产品提高自己产品的信誉度和知名度,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做出的判决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泥人张”最初是指清末道光年间天津民间彩塑艺人张明山。经过长期使用,“泥人张”已成为知名彩塑艺术品的特有名称。张明山后代中从事彩塑创作的人员和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有权在其创作的艺术品上使用“泥人张”名称,有权将“泥人张”作为企业或机构名称的部分内容使用。本案原告张鵂、张宏岳系张明山后人,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张宏岳开办并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故均有权使用“泥人张”作为艺术品名称,是“泥人张”名称权的专有权人之一。本案三被告非张明山后人,其主张的在北京地区,张铁成的曾祖父也被称为“北京泥人张”,并且代代传承至张铁成的说法的证据材料均是在1987年以后(即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建厂之后),发表在报刊和媒体上的,此前无任何文字资料对所谓“北京泥人张”历史情况进行佐证,故被告所谓“北京泥人张”历史及其传承四代的事实依据不足。“泥人张”作为知名彩塑艺术品的特有名称,已有百年历史,享有较高知名度,是非常具有知名度的一种中国民族民间工艺,其作品影响已不仅限于天津一地。三被告将“北京泥人张”作为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域名使用和宣传的行为足以造成公众对“泥人张”彩塑艺术品的来源和制作人混淆。三被告关于“北京泥人张”历史延承的宣传,也足以造成公众对创立并发展多年的“泥人张”品牌的误认。因此,三被告的行为是对张明山后代传人以及天津彩塑工作室对“泥人张”名称专有权的侵犯。三被告使用“北京泥人张”名称,或突出使用“泥人张”,“nirenzhang”名称,或突出使用了“泥人张”名称,客观上借助了“泥人张”百余年来形成的声誉,为自己争取了更多的交易机会,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院宣判后,被告方当即表示要上诉,本案原告张鵂教授第一时间致电记者,称官司的胜诉在他的意料之中,他坚信法律的公平,公正,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尽管经济赔偿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张教授还是对法院的判决非常满意,赔多少钱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自己为“泥人张”的发展壮大做了一个正本清源的工作。本组撰文 新报记者 宫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