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试行规定:讯问录像须经被讯问者确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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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14:49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北京今天消息据今天《新京报》报道:记者昨日从最高检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制定印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该“工作流程”规定,讯问录制工作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将录制资料的正本交讯问人员、被讯问人员确认。 根据该“工作流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录制的起止时间,从被讯问人员进入
“工作流程”第五条规定,在固定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当以画中画方式显示,主画面反映被讯问人正面中景,全程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并显示同步录像时间,辅画面反映讯问场所全景。 在临时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用不具备画中画功能的录制设备时,录制画面主要反映被讯问人,同时兼顾讯问场所全景,并显示同步时间。 “工作流程”还规定,录制人员应当监控录音录像系统设备的运行,因更换存储介质需要暂停录制时,应当提前告知讯问人员。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需要停止录制时,应当立即告知讯问人员。排除故障继续录制时,应当在录音录像中反映讯问人员对中断录制的语言补正。此外规定还对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存、复制、移交、签收等相关程序作了统一规范。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也同时印发。(张太凌) (晓健/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