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毅中:有重大安全隐患时职工有权拒绝作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16:0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 陈玉明 刘铮)中国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21日强调,从业人员知道作业场所有重大安全隐患、危及生命时,有不进行作业的权力,业主和企业方不得对其打击报复。 李毅中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通报特别重大事故的新闻发布会上引述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说,从业人员有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任何企业都应该建立工会组织,工会组织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首先要维护职工的生命权。”李毅中说,现在还有相当一部分小煤矿,以及一些合资企业、外资企业,还没有建立工会组织。 李毅中强调,要大力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要督促业主和工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上工伤保险,高危行业还必须上意外伤害险,以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李毅中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