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通过福建港口进出口货物免征货物港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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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23:12 中国江西网 | |||||||||||
12月21日,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办的海峡西岸港口推介会新闻发布会在南昌举行。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中国江西新闻网记者 杨冗晟 摄) 中国江西新闻网12月21日南昌讯(记者 杨冗晟 报道)江西等中西部省份通过福建
记者获悉,12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口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的暂行规定》,从降低交通收费标准、改善铁路运输服务、提高口岸通关效率、给予投资建港优惠等四个方面制定了具体措施,以鼓励江西等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口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 降低交通收费标准的具体措施包括:对运送进出福建省港口的中西部省份货物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减收高速公路通行费,当车流量增长到一定幅度时,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对通行福建省境内高速公路的所有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实行优惠;对中西部省份经福建省港口进出口的货物免征货物港务费。 改善铁路运输服务的具体措施包括:积极争取铁道部、中铁集装箱公司对进出福建省港口的集装箱运输实行运价下浮、优先组织等优惠措施;积极争取增辟中西部省份重点城市至福州、厦门、泉州口岸的铁路集装箱班列。 提高口岸通关效率的具体措施包括:中西部省份从福建海、空港口岸进出口货物,各口岸查验单位开设“绿色通道”,实行优先报关、报检,优先办理相关边检、海事手续;中西部省份从福建海、空港口岸进出口农副产品、水产品等鲜活易腐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实行产地与口岸联合监管新模式;中西部省份进出福建省港口的货物享有优先调运、优先装箱,各港口在港区内配合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实行优质高效的全程服务; 给予投资建港优惠的具体措施为:中西部省份在福建开辟新的出海通道的投资经营者在享受福建省鼓励外资、民营企业相应的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优先审批或核准,并参照实行省重点项目的用地、用海优惠政策。 相关链接:关于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口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的暂行规定 编辑:吴辉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