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初高中毕业未能升学 将接受定期职业培训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7日08:40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综合新华社消息,就业促进法草案26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内容涉及促进就业的原则、方针和工作机制,建立政策支持体系,规范市场秩序,职业教育和培训以及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方面。 草案提出我国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 草案规定,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培训。 企业成规模裁员须合法 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预防、调节和控制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促进就业须纳入发展规划 草案明确了促进就业工作的机制和政府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职责。 草案规定,坚持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 草案提出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经贸政策、投资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等。具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等;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劳动者就业渠道等。 筹建就业再就业援助制度 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草案还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农民工应享平等劳动权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草案规定,国家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鼓励区域协作。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