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游泳场水温不得低于2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06:5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国家体育总局和卫生部昨日公布了两部门组织制定的《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并开始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游泳场所应将水质监测结果向公众公示。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人工游泳池每场开放前、开放中均应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浊度等检测,将结果公示于显眼处并注明测定时间,且记录备查。人工室内游泳场所开放时,水温不应低于22℃。天然游泳场所每年开放前应经卫生部门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对外开放,同时应定期进行水质检验,每月不少于一次,监测结果应向公众公示。天然游泳场所开放时,水温不应低于16℃。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游泳场所每班开场和散场后均应对游泳池外、池边走道及卫生设施进行清扫、擦洗或冲洗一次等。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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