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熙旺铺扯皮6年今日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06:5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这是一个货真价实的旺铺。它位于成都百年商业街春熙路北段36号一楼,面积450平方米。也就是这个旺铺,将几个实力都雄厚的公司纠缠进了同一个官司。官司的原告是深圳新华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佳公司”),被告是成都市春熙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熙公司”),讼案第三人是广东某知名服装品牌的公司老板刘瑞辉。

  官司起因很简单:新华佳公司按合同租用这个旺铺5年,想按期把一年达156万元(且每年按5%递增)的巨额租金交给原来的房东春熙公司,可后者收了一年后就坚持不收了;而第三人刘瑞辉在他们合同未到期时出巨资买下了这个旺铺,想将铺面收回自己经销。

  一个坚持要继续租,一个坚持要收回来自己用,另一个说自己不该成被告。一起原本并不复杂的商业纠纷,为何会发展到如此地步?其中是否还隐藏有其他内情?今日上午9点,成都中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上篇

  三家公司为啥扯皮?

  新华佳公司合同履行中为何赶我走?

  据新华佳公司副总经理兼西南主管王可清介绍,这个旺铺最初是四川华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力集团”)所有,2001年1月由春熙公司的广东老板樊智刚租赁使用,樊之后又将该房转租给新华佳公司使用,租期到2005年3月5日。

  王可清说,2002年2月,华力集团因涉及民事诉讼,该铺面被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待处理;后由成都中院拍卖,樊智刚竞拍购买,“2005年年初合同要到期时,我们多次问樊智刚是否要续约,但他一直不敢和我们签,因未办理相关过户等法律手续,铺面当时的实际产权人还是华力集团。”王可清称,华力集团多次声称:“再不和它签合同,就要把我们赶出卖场。”“无奈之下”,新华佳公司与华力集团在2005年3月7日续签了租赁协议:租赁期至2010年共5年,租金每年164万元,并从第二年起,每年在第一年的基础上分别递增5%。

  再次租到旺铺后,新华佳公司制定了这个卖场的5年计划,包括人员培训、广告投放、进货,“这个计划花费了公司很多精力和财力。

  王可清出示的23张盖有樊本人私章和春熙公司公章的收据、发票显示:从2005年的7月开始到2006年6月,春熙公司一直按合同约定的数目,足额收取新华佳公司的房租。“没想到,2006年7月,樊智刚突然毫无理由地拒收我们的租金,把我们弄得一头雾水。”

  王可清称,很久之后他才知道:在2006年6月,樊智刚已把店铺卖给了刘瑞辉。王表示:打官司的目的,是新华佳公司想顺利把合同履行完,“我们一直是把租金准备好了的,并且可适当提高点。”

  春熙公司

  冤枉当被告铺面已出让

  春熙公司的老总樊智刚和我们一见面,就说:“我当被告非常冤。”

  樊的理由是:其一,他没和新华佳公司签定租房合同,“所以不收他租金也是合理合法的”,要告也不该告他;其二,那份合同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

  “这个铺面,早在1999年就因华力集团的债务问题,被法院查封了。按法律规定,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必须要经过法院的同意,才能进行处置,包括出租等等。”

  樊智刚说,春熙公司自2002年通过拍卖取得该铺面的产权后,按约定支付了全部款项,从那时起就一直要求办理产权手续,“可一拖再拖,到2005年6月17日,才被裁定拍卖合法,可以去房管局办产权手续。这期间我白白损失了几百万的租金!”

  樊智刚一再说,没和对方签合同,所以拒收租金是合法的,也因此不该当被告。但他承认:办理完合法手续后,2006年7月13日将铺面出让给了刘瑞辉,“产权证书现在就在刘瑞辉手中”。

  广东某服装公司

  希望早判决收回铺面来

  刘瑞辉人在广东,他在电话中称:“从去年到现在,我房子拿不到,几百万租金也分文没收到。”刘认为:自己的购买行为是绝对合法的。“此商铺据我了解,原产权人是华力集团。因华力集团欠中国银行的款项,被成都中院查封。2004年年终和2005年年头,华力集团的罗某某和李某某曾找过我商谈购房事宜。因我了解到该商铺早就查封,华力集团是无权处置的,故没与华力集团接洽。后知道2006年进行公开拍卖,被春熙公司买下,且原租赁户的租赁合同已在2005年3月期满,我才与春熙公司接洽购买商铺。”

  刘瑞辉说,“希望判决能让我早些如愿把铺面收回来。”

  下篇

  几方律师都有说法

  原告律师:朋友,你怎么言而无信?

  原告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魏联德认为,合同是有效的,应该继续履行。原因有三:第一、公司虽然是在成都中院查封该房期间与原业主华力集团签订的合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华力集团在其产权没发生法律上的变更时,有权行使所有权出租、获取收益的权能;第二,根据法院的裁定,该房的所有权发生改变后,被告春熙商业公司作为新业主,事实上是对使用人租赁使用房屋给予了追认和同意的,该公司收取我方租金时间长达一年之久,数额高达近200万,就是证明;第三、春熙公司秘密出售房屋的行为,侵犯了租赁人的优先权和知情权。

  被告律师:

  同志,你告错了人哈

  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泰安是被告春熙代理人。他的观点是:被告春熙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告错了对象。

  郑认为,春熙公司在原告起诉前就依法将争议房屋转让给刘瑞辉;刘于2006年7月13日取得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现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已不是春熙公司,春熙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原告起诉被告是错误的,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人律师:我的地盘该我做主

  本案第三人刘瑞辉所请律师陈尚真认为:该商铺原属于华力公司所有,后被法院通过拍卖强制执行给春熙公司。春熙公司在得到成都某法院要求该商铺原各所有使用人和承租户清场退房的通知后,才将该商铺卖与我方当事人。该商铺原承租人,即目前的占有、使用人(即新华佳公司)与华力集团签定租赁合同时,由于该商铺处于法院查封状态,并已经拍卖成交,依据法律规定,其租赁合同属无效。

  开庭后将有怎样的结局?本报将继续关注。首席记者曹笑实习生庄沂摄影雷远东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