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权作当物  典当行“追债”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09:00 长江商报

  本报讯(记者 王娟 倪娜)物业公司将旗下的商场租赁权典当给当铺,从当铺处获得了50万元的贷款。但物业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款,当铺正欲将商场租赁权纳为己有的时候,却发现物业公司的资产有问题,怀疑是个“空壳”公司,典当贷款面临成为死账的危险。典当行于是将物业公司及其2名股东,以及给物业公司做资产验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起告上法庭。前日,此案在武汉市洪山区法院一审开庭。

  以租赁权为当物,典当贷款50

  1997年8月,周某与钱某合伙成立了武汉富凯物业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200万元,周某占60%的股份,钱某占40%。公司因业务发展,急需资金,决定向典当行典当贷款,于是找到了位于洪山区珞喻路同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典当行在诉状中称,2003年8月和10月,富凯公司先后3次向同盈典当行提出典当申请,并签订《贷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富凯公司以其在余家头家具大世界的租赁权及其股权作为当物,共典当贷款50万元。当期最迟到2003年11月15日止,月费率为3.5%,月利率为0.5%,按资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和综合服务费。

  典当行上法院“追债”

  物业公司的3次典当贷款还款期限已到,但贷款却迟迟不见归还。据典当行称,截至2005年12月31日,富凯公司只归还了部分综合服务费及利息共39.5万元。此后,典当行多次找到富凯公司催收款项,都遭到了拒绝。典当行于是将富凯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在诉状中称,至2006年3月31日起诉时止,富凯公司还欠当今及综合服务费、利息等共72万余元。

  开庭时,第一被告富凯公司和第二被告周某均缺席。

  法庭上,法官就典当行在接受租赁权典当时,是否就财产权利归属做过公示向原告提问。典当行及其代理人都回答“不清楚”。

  可否“追债”存争议

  当日庭审中,同盈典当行对为什么不主张对租赁权的享有而直接追讨当金只字未提。记者就此询问该典当行负责人杨某,杨某称他刚接手该行,对以前的事情不清楚。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刘仁祥律师认为,此案中有两点存在争议,一是可否以租赁权作质押典当。他介绍说,在2005年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里明确规定,财产权利质押典当属于典当行经营范围。但此案事实发生在2003年,当时适用的是2002年颁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未对财产权作质押典当作禁止性规定,所以当时是否允许将租赁权作质押还是有争议的。

  另一点,一般而言,典当行在绝当后只能就当物提起主张,不能直接追讨当金。此案尚不清楚典当行为什么不就当物提起诉讼,而直接“追债”,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程序也是存在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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