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证券4高管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09:01 长江商报

  承诺保底收益 大规模“受托理财” 非法吸收存款6.9亿

  本报讯(记者 邓辉 实习生 易竹瑶)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武汉证券公司)因变相吸收公众存款6.9亿余元,日前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100万元。该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李永宽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另三名高管均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共8万元。

  22家单位及15名个人上当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2月至2005年8月,武汉证券在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对外承诺保底和支付5%至11.5%不等的固定收益率的方式,分别与兰州、浙江、上海等22家单位及钟某等15人签订了58份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940亿元人民币,其中未兑付资金余额为4.206亿余元。

  2001年6月,“武汉证券”完成增资扩股后,原董事长李永宽先后与新股东上海维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原武汉证券副董事长魏武及范洪(“武汉证券”总经理)等人自行决定“武汉证券”成立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并授权武汉证券资产管理中心下设的上海管理总部(负责人为魏武)、武汉管理总部(负责人为陈萍),以武汉证券为平台,以委托理财形式进行融资。时任武汉证券副总经理的陈业高兼任资产管理中心主任并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实施。

  大规模开展“受托理财”

  起诉书上指出,武汉证券大规模进行了签有保底收益的委托理财,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4名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武汉证券从2001年成立开始,就不具备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在没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以承诺保底收益为前提,并且承担经营风险的资产管理业务,实际上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公诉机关认为,我国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刑罚》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刑事犯罪,而“武汉证券进行的有保底收益的委托理财就等于变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有自首情节 4高管被轻判

  去年8月30日,武汉证券及其原董事长李永宽、原总经理范洪、原副总经理陈业高及陈萍等4名高管人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法院审理认为,武汉证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单位犯罪,其公司的主要如责任李永宽和直接责任人陈业高、范洪、陈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法庭上,4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对吸收存款的金额供认不讳,对武汉市检察院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事实不持异议,只是对一些细节问题作了辩解。

  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李永宽等人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法院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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