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纠纷有人鉴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14:2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孟环)市运输管理局今天发布了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期”和“配件采购”4项质量管理制度。以后维修机动车起纠纷将有专家来鉴定。

  记者了解到,4月底前本市所有机动车维修企业都要将这4项制度张贴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不执行的将被处罚,处罚通知将被“贴在门脸上”。违反4项制度的,将被处以行政措施处罚,最高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据介绍,机动车进厂维修必须经过3个检验程序: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竣工质量检验。按照今天发布的新规定,机动车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应从返修竣工出厂之日起重新计算,机动车维修过程中处理特殊配件如废电瓶、废机油等应符合环保要求。消费者与汽车维修企业发生纠纷后,可到辖区管理部门申诉,将有专家建立处理纠纷鉴定机构。J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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