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不好病车 汽修厂需“转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7日00:26 新京报

  北京出台四项制度规范汽修企业,将成立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鉴定中心

  本报讯(记者刘洋)为规范汽修企业,昨日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出台了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四项制度。要求在质量保证期内,同一故障两次均未修好的车辆,所在汽修厂需负责“转诊”。

  据于杰介绍,这四项制度分别是《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和《机动车配件采购、检验、使用、公示制度》。今年4月底前,所有机动车维修企业都要按照四项制度公示式样,将四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张贴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违反四项制度的企业将被处以行政处罚,最严重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于杰称,《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是首次提出,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应从翻修竣工出厂之日起,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同时,在质量保证期内,同一故障两次都没修好的车辆,所在汽修厂需负责“转诊”,将其转到其他汽修厂修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而《机动车配件采购、检验、使用、公示制度》则首次对汽车配件实行了输入制度。

  目前,北京市在册的汽车维修企业共有5301家,去年淘汰了千余家,出现了维修量正增长而维修企业数负增长的局面。今年北京市将专项打击、调研修车的小作坊、“路边店”,特别整治奥运场馆周边地区的汽车维修市场。“不光要‘打’,还要‘疏’,我们还将积极推广连锁汽车维修企业,用‘以连锁兼并小企业’的方式来整顿市场。”于杰说。

  此外,北京市还将成立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鉴定中心。当车主与汽修厂发生纠纷后,这种以第三方形式出现的权威鉴定部门将为解决纠纷提供有力的证据。另外,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方面的规定也正在制订之中,修车的工时定额、人工费、材料费等均要公示,并发出结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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