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禁令解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7日04:52 浙江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9号国务院令,公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新华社3月16日受权播发《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全文。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同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比,新条例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商品期货交易扩大到商品、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

  据介绍,考虑到金融期货推出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成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期货公司被定位为金融企业,因此,新的条例删除了原条例中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和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

  针对现阶段期货市场风险特征,新条例进一步要求期货市场加强基础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市场风险控制制度,如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建立投资者利益补偿机制等。

  据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 (记者江国成) 中国期货业协会副会长施建军16日表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出台,为我国即将推出的第一个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奠定了法律基础。目前,各期货公司正积极准备,迎接股指期货交易的诞生。

  施建军表示,从去年下半年以来,各期货公司加快了技术改造的步伐,纷纷上线新的交易、结算系统和转账系统。通过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仿真交易测试,技术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施建军说,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期货市场的发展可以使风险在更大的范围分散、转移和消化,有利于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

  他认为,股指期货还为金融业创新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空间。从新条例对金融期货、期权的界定看,我国金融业随着市场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将逐步推出新的期货、期权品种。这些品种及其组合的应用将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多数专家认为,期货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投资工具,股指期货的专业性更强,大多数个人投资者不适合从事股指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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